配资炒股门户 评论丨规范央企参与金融业务的行为,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

发布日期:2024-10-23 19:29    点击次数:81

  周天芸(中山大学国际金融学院教授、高级金融研究院研究员)配资炒股门户

  近日,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召开扩大会议,其中一项议程为贯彻落实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(试行)》(简称《规定》)。会议决定,从严控制增量,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、收购、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,对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、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参股和增持。《规定》的发布是规范当前央企过度参与金融的行为,守住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底线。

  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的央企,在电力、石油、核能、航空、装备制造等主业之外,对金融业务如果过于深度涉足和拓展,可能出现偏离主业的现象。过去央企参与金融业务,一方面是因为金融行业是国民经济的血脉,特别是通过金融业务可以调动庞大的金融资源,同时金融业对其他行业具有重大影响力;另一方面,由于金融业具有成本低、收益高的特点,促使一些资金资源实力雄厚的央企涉足金融业、收集金融牌照。

  最初,一些央企涉足金融业务主要是为了探索产融结合,实现以融促产,推进实业发展,但后续在市场的推动下,一些央企更关注盈利情况,基金、证券、信托等业务以集团外部市场为主,对银行、保险等板块的金融股权投资也多属于财务投资,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金融业促进主业发展的实现,容易积累“脱实入虚”的风险。一些央企入股金融机构,其产融结合业务几乎涉及各类金融领域,包括银行、证券、保险、信托、基金、财务公司、融资租赁等。产融结合后,一些产业资本可能会追逐金融化、虚拟化发展,企业与金融机构相互参股也增加了内部交易、道德风险,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如果过度向金融业扩张,就容易导致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。

  防范中央企业的金融业务风险一直受到国务院国资委高度重视。2023年底,国务院国资委召开的专题会议提出,国资央企需聚焦“四个领域”,即信托公司、财务公司、商业保理公司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,坚决防范化解中央企业金融板块业务风险问题。全面研判企业金融板块整体风险,早识别、早预警、早暴露、早处置,风险一旦露头就要果断出手将其消灭在萌芽、阻断在早期,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,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。通过一系列相关政策和规定的颁布实施,央企金融业务的经营活动得到进一步的规范。

  自2019年开始,国务院国资委加大中央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力度和考核力度,中央企业应坚持聚焦主责主业,严控非主业投资;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外,国有企业应退出5年以上未分红、长期亏损、非持续性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,退出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、风险较大、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。

  由此,部分央企自2023年开始加快清理退出参股金融企业的步伐,拟出清或已出清所持金融机构股权。通过资本市场,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也正加速“出清”非主业的金融资产,湖北能源、中广核技等多家公司将相关资产进行挂牌拍卖处理,资产包括涉及银行、券商、保险、基金、租赁(含金租)、期货等各类金融牌照。虽然当前市场环境对于央企股权的顺利转让而言有一定挑战,但央企的“去金融化”趋势已然明朗。

  专注机构专业经营,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。金融业投资与实业投资不同,若与实业关联过于紧密,风险可能会在系统之间传导。规范央企金融业务行为,有助于金融机构在专业性的基础上加强风险防控,也有助于实现金融风险与实体企业风险之间的隔离,防止出现大量不良资产、金融泡沫,防范金融风险及其传染。因此,监管部门鼓励金融业务回归本源,有助于金融机构持续提升专业化水平。

  《规定》的实施进一步表明,防范化解金融风险,事关国家安全、发展全局、人民财产安全,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。加强对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的监管和风险防范,有效发挥金融促进实体产业发展的作用,必须强化监管、严防风险,抓紧完善更严格的监管制度机制,健全从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到金融子公司的多层次风险防控体系,强化动态监管配资炒股门户,对苗头性、倾向性、潜在性问题保持高度敏感,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,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整治,加大追责问责力度,增强监管的威慑力,建立长效机制,切实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底线。


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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